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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解读
作者:管理员 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8-05-16]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4月30日出台了《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推行林长制改革,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的重大实践探索。2017年9月18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今年3月26日,省委书记李锦斌主持召开省级林长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提出针对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林权融资难、林地经营权流转困难、林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李国英省长在会上强调,要强化政策支持,要以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为根本目标,以有悖于或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突出问题为调节对象,有针对性或前瞻性地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科学指导林长制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林长第一次会议精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发展的实际,省林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破解五个问题的政策性意见。4月1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了省林业厅的汇报;4月16日和4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相继审议《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4月27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对落实该《意见》明确了具体的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非国有公益林和其他林木,尝试采用政府租赁或赎买的方式。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村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逐步将居民集中安置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适宜地方居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

    (二)保障林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积极引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完善与林权证制度相衔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相贯通、全覆盖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林权流转征信制度。

    (三)加快推进林区道路建设。将通往国有林场中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道路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将林区专用道路纳入林业部门专用道路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建设。对贫困县比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有关补助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对非贫困县予以适当奖补。并按有关标准安排养护经费。

    (四)强化林业投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林业经营主体特点和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信贷扶持措施,推动涉林贷款使用便利化;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林权流转、抵押、评估、担保、收储等一站式服务。建立林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鼓励多种方式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推动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依托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设立林特产业子基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组建。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林业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设林业板块。除新建需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工程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社会主体在其经营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有关设施等,不需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林业经营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凭证自主采伐。建立完善省级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机制,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入造林绿化和森林抚育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者通过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运作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有机衔接。

    三、《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惠林政策落地,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强化政策集成,放大政策效应。省林长办、省直相关单位将加大督察指导力度,跟踪掌握政策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确保政策落地、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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