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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造林核查验收工作纪律规定
作者:admin 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4-10-10]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造林核查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造林核查验收行为,确保核查验收成果真实、准确、可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

第二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厅党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核查验收的方法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记录数据和信息,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核查验收结果。

第四条  核查验收工作中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林业主管部门陪同核查验收的人员仅限于业务技术干部,谢绝县(市、区)领导陪同,不准被核查单位的非相关人员陪同。

第五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和厅二十四条规定,严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

(一)不准接受被核查验收单位提供的超标准接待,严格执行定点宾馆住宿制度,住宿费用不得超标、不得转嫁。 

(二)不准在核查验收工作期间午餐饮酒,不得酗酒。就餐一律吃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严禁安排野生动物菜肴。

(三)不准由被核查单位结算应由核查验收人员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在核查验收期间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

(五)不准接受或索取被核查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信用卡、土特产品等以及无偿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六)不准参加被核查验收单位安排的工作以外的外出或旅游。

(七)不准向被核查验收单位提出与核查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六条  核查验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纪律规定适用于参加2014年造林核查验收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被核查验收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参照执行。

第八条  驻厅纪检监察室、厅人教处负责本纪律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并负责接受举报受理工作。(举报电话:0551—62634463  0551—6263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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